中文圣经《教我如何不信他?》6. 我不需要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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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教会为了软弱的人才设立的,他们不能面对生活的压力”
“我的生活平顺遂,不需要宗教。”
“为什么人不能独立生活?非得依靠宗教不可?” 

这些说法在今日社会处处可闻。人们对基督教的态度,与其说敌对,不如说冷漠,认为与他们的生活与基督教没有任何瓜葛。他们不但对基督教漠不关心,甚至还大惑不解,为什么基督教那么强调“恩典”,还花那么多工夫又是查经,又是祷告。我们常听人说:“我真不懂,我过好每天的生活、作好份内的事、不犯法,不犯错、与邻居和平相处,这样还不能让神满意?为什么我非得做个『宗教人』?为什么我非得举止敬虔,有悔改、祷告这些外在的『宗教』表现?”

这些问题并非绕着基督教的枝节打转,而是说到了基督教的重心。神学本质就是恩典,对恩典缺乏了解,就根本无法了解基督教。
 
人本主义出了什么毛病? 

基督教强调恩典而使一般人难以理解,有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在于人本主义哲学对我们文化的影响。

人本主义有各种表现方式,不过无论它以何种方式表现,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强调人类德性的价值如勤劳、诚实、正义、爱心等,认为唯有高举这些德行,才能增进全人类普遍的福祉。人本主义者往往扮演自我牺牲的英雄角色,以增进人类的尊严与自由。从某些点看,基督教与人本主义很容易混为一谈,因为基督教对于人类的价值、美德与福祉也有很深的关注。不过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对人类道德能力有不同的评估。人本主义者承认人不是完全的,他们了解人有可能做出各种残忍暴行。可是人本主义者仍确信,恶只是一种瑕疵,仅伤及人的表层。他们有把握人心基本上是善良的。只要人能达到一定的道德标准,就不必靠宗教给自己借口,解释自己为何没有达到这些道德标准。于是他们要人自我约束,埋头苦干、希望百尺竿头再进一步,至于祈祷、禁食这些敬虔举动就全免了。人本主义者的座右铭就是“神助自助者”。

富兰克林自传里有段叙述,很可以说明人文主义的道德观。富兰克林说到他有段时间决意要严格执行一个提升自我道德的计划。他把各样道德列成表格,每天记录自己各项道德的状态,监测其进展,希望这样可以达到诚实、谦卑、慈善、节俭等美德的高峰。他偶尔也会幽默道出这段历程的陷阱与挫折。他与谦卑搏斗的过程格外艰辛。比方说,他若一连三天都发觉自己在谦卑方面颇有成绩,他就开始骄傲。从此他才体会到,在追求谦卑的事上愈成功,他其实就变得愈骄傲!

可是人本主义者常面临一个难题,就是对于人类的道德期许常常“向下修正”。假如我们紧抓“人基本上善良”不放的话,就得把善良的标准从绝对变成相对,降低善良的标准,才能让“人基本上善良”的神话永垂不朽。“善良”的标准必须低到一般人都能经常做到。就在这一点上,人本主义与基督教产生正面冲突。

“我有心做好,也努力尝试”,这还不够? 

基督教与人本主义之间的冲突,乃在于彼此对终极标准的看法有冲突。基督教衡量人的道德表现,不是取决于全国国民道德表现的平均值;如何定义善良也不是靠统计平均。基督教断言一个正常人是堕落的。善良的标准乃在于神的圣洁。基督教是持严肃的态度看待神的命令“你们要圣洁,因我是圣洁的”(利未十一45;亦见彼前一16)。人有神的形像,人的道德责任非同小可,不能用相对的善良标准把这重任弄得模棱两可。

耶稣有一次遇到一个有钱的少年官(参路十八18以下),这故事很生动的让我们看到什么是相对标准。这少年官满腔热心来到耶稣面前问:“良善的夫子,我该做什么,才可以承受永生?”(路18:18)。请特别注意耶稣的回答,他没有接受少年官的奉迎说:“谢谢你承认我是善良的。”他反而给了他一个意想不到的回答:“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路十八19)耶稣反驳他,因为他随便乱用善良这个字,耶稣责难他,并非否认耶稣自己的善良与无罪(这少年官显然还不完全了解基督),耶稣说这话的重点,是挑战这青年人对“善良”的假设。他对青年人说:“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那人说,“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路十八20, 21)

“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你想一想他说的这些话,这个青年人就是个不折不扣的人本主义者。他真的相信在他一生中他已经守住了神的道德律,他心中明显的在说:“噢!这一些就是我所要做的吗?好了,我在承受永生的事上是稳操胜券了。”耶稣在山上传讲宝训时,或许这青年人并不在场。在登山宝训中,耶稣明白说到道德律更深远的涵意,这青年人或许没有了解到,如果他看到妇女而产生淫念,就是犯了奸淫罪;他也没有理解到,恨他的弟兄就是犯了杀人罪。他保守自己不犯那些比较粗暴的罪,所以他认为他自己是清白的。换言之,他把神律法的要求往下调整,使得神律法的标准降低了。

耶稣的回答有点技巧而间接。他没有对青年人说:“噢,你根本没有守神的律法,从今天早晨你一起床到现在,你都没有守神的诫命。”耶稣没有这样说,他说:“你还缺少一件,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路十八22)基督为什么改变话题,从善良谈到金钱呢?我想这理由是很明显的。耶稣用这些话带出第一条诫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20:3)。来试验这少年官,而他没有通过这头一条诫命,因为我们在23节念到:“他听见这话就甚忧愁,因为他很富足。”(太18:23)

耶稣与财主少年的官谈话,主要的问题不是在于金钱,乃是在于善良。这个人希望得到永生,但却认为靠自己就够了,不要做个“宗教人”。他不愿靠着恩典来得到那属天的基业。

 我们不是得靠自己的努力才能进天堂吗? 

如果我们要问,为什么恩典在基督徒生活中是那么重要呢?答案很简单:人无法凭着自己的道德进入神的国。人的善良不足以与神建立永恒的关系。

新约用大量篇幅清楚说到,我们在自我改造或道德重整上最崇高的努力,也不能满足神圣洁的要求。使徒保罗的宣告也一语道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而在神面前称义的。”(罗三20)

新约不但明说我们在义行上微弱的努力达不到律法的标准,甚至还直言,我们在道德上根本无力达到神的要求。这话是“忠言逆耳”。一言以蔽之,圣经说,我们无力做到所要求于我们的,“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7, 8)新约描述我们在本性上是属“肉体”的,在属肉体的情况下,人在道德上软弱到一个地步,行不出神的要求。

但若我们不靠恩典就不能行神的要求,那么神又怎么能叫我们为这负责呢?祂怎么可以要我们承担一个我们守不了的律法呢?别忘了律法要求完全,而我们没有一个人完全。神怎能在不完全的人中要求完全呢?

要了解这些疑难,我们必须先了解“不能”的意义。我们是在何种意义之下说“不能履行神的律法”。

这个“不能”的问题,神学家已经和它缠斗有好几百年。爱德华滋(Jonathan Edwards)提出一项区分,对这样的讨论颇有助益。他把人“天然的能力”(natural ability)与“道德的能力”(moral ability)分开。“天然的能力”是指人作一件事情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或配备。要一个人去做道德的工作,他一定得要有道德的能力,比方说他必须要有意志(will),有心智(mind)。一个人若没有意志,就无法做道德的决定;一个人若没有心智,就不能用悟性响应道德的要求。这样,人若要能作一个有道德的受造物,就必须要具备某些基本“装备”。假如神命令我们去飞翔,我们就办不到,不是根据道德的理由,乃是根据天然的理由,我们不会飞翔,并非因为我们是罪人,乃是因为神没有给我翅膀。鸟有自然能力去飞,人则无。人只能借着人为的机械方法才能飞。因此,如果神要人去飞,爱德华滋可能要说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人没有飞的自然能力。

人是有自然的能力去做道德的事,因为他有自然方面的装备可以表现出道德的行为,可是圣经却说,人不能做到造物主对人的要求。爱德华滋称此为“道德上的无力”。人有心智,也有意志;但单单运用他的心智与意志就能顺服?还是他仍需要什么其它的东西?是的,他还需要在内心有某种对神的倾向。简单的说,他需要有讨神喜悦的“欲望”(desire)。爱德华滋主张当新约说人不能完成神的律法时,那并不是因为他缺乏意志与心智,不能明白神所要求的是什么;乃是因为人对神没有一个适切的倾向。人在堕落中,是在一种与神敌对、疏远的状态。圣经告诉我们,人心所愿望的一直是邪恶的。圣经承认人有意志,但是这意志是在罪的“权势之下”,受罪的“捆绑”。 

自由意志有什么好处?

爱德华滋把人的能力区分为天然能力与道德能力,正是切入到自由意志这历世历代的老问题。基督教告诉我们人有自由意志?我们既受罪的捆绑,如何能同时又有自由意志?这些问题与“为什么我们需要恩典”这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问题触及基督教与人本主义最基本的冲突。

假如按着本性我是被罪捆绑,我的意志在道德上又不能顺服神,那我又怎能为这些事负责任呢?这些问题牵涉深广,超过本书范围。但是有些关于意志的基本说法必须在此简单介绍。

从奥古斯丁到路德与加尔文,以至于现今的基督徒学者都一致主张,人的确是有自由意志,但他们对“自由意志”的理解与人本主义者截然不同。例如奥古斯丁论到自由意志说:“人有自由意志,但仍受奴役”;加尔文说:“人有自由意志,但被罪捆绑。”乍看之下这些神学家的观点似乎是矛盾的。到底他们说这些话是什么意思呢?

简单地说,神学家的意思是,人自由,因为他能选择他想选择的;进一步说,他们主张一个人不但有能力选择他想选择的,他也确实总是选择了他所想选的。所谓自由,就是能选择你想要的。其实我们总是自由的,因为我们总是选择了我们想要的。有时候看起来好象不是这么回事。有时我们好象是被迫去做我们所不愿的事,例如在路上我遇到强盗,用枪指着我说:“你要钱,还是要命?”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自由大大的受到限制,但也没有完全失掉。这歹徒是把我的选择减为两个。当然我不愿把所有的钱给那歹徒,但是那歹徒问我要钱或是要命的时候,我有一个确定的倾向,那就是“要命不要钱”。

做一个决定,整个相关过程很复杂。通常我们的选择不只两个。我们心中有许许多多的欲望(desire),这些欲望彼此纠葛,强烈程度也很少一致。有时候我有强烈的欲望要服事神顺服神,有时又信心软弱,无精打采,缺乏顺服神的热切。但有一件事总是不变,即我在做决定的剎那,总是根据我最强烈的倾向(inclination)。例如,假设我顺服神的欲望大过我想犯罪的欲望,那我就绝不会犯罪;另一方面,当我犯罪的欲望高过顺服神的欲望,我就犯罪了。虽然有许多人事物可以引诱我犯罪,但没有人强迫我犯罪。而正因为我是按着我的欲望犯罪,所以神要我为我的罪行负责。

关于自由,还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若我果真总是按照我心中最强烈的倾向行事,而且我其实是非得按着我所倾向的去选择不可,这背后不是包含了某种“命定论”(determinism,译注:主张环境能影响人类行为的理论)吗?如果我的选择是受我的倾向控制,那么我能说我是真自由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自由是扯不上哪种命定论的。但在作道德的决定时,关键在当事人自己,我们称此为自决(self-determination),这是自由的本质。命定论是一种主义,这主义的理论是把人降低到完全受外力控制操纵的地步。自决与受外力影响的命定论是完全对立的。

第二个问题,是与“我们总是按照心中最强烈的倾向作选择”有关;这问题是说到,为什么我们对神没有正面的倾向。如果说我们一定要先有对神的倾向,然后才能顺服神,而我们又缺乏这样的倾向,那神怎能要我为这事负责呢?分析到最后,“道德上倾向神”是“顺服神”的先决条件,正如“有翅膀”是“能飞”的先决条件。我们没有顺服神的欲望,而到头来圣经却说我们不能“顺服”神,我们怎能为这事负责呢?圣经清楚的说到,我们必须为不能顺服神负责,我们被判定为有罪,乃是因我们的始祖亚当犯罪时,他也代表我们犯罪了。

我们生在一个败坏的境况中,却要为身处败坏的境况负责任。然而,我们堕落,并非因为我们做了什么,乃是因为亚当替我们做的。这就成为神学上很棘手的问题,即所谓“外来的罪孽”(alien guilt)。这样又生出一个问题,即在我出生很久以前,有一个人犯了罪,现在神叫我因他犯的罪负责。一位公义的神怎能做这样的事?
 
我没做过的事,为什么要找我算帐?

这些问题很难用这么短的篇幅说清楚,但大致浏览一下可能还是有帮助。我略略了解法律在什么情况下会要我因为别人作的事负责。比方说,我如果和一个杀手同伙去暗杀一个人,我就有可能被控一级谋杀罪。尽管我没碰凶器,案发时离现场也很远,但我仍然被认为有罪,而且有罪的程度和我亲自扣下扳机没有两样。我要为那被雇来代表我杀人的杀手负责。

可是谁雇了亚当呢?我要向神大声说“谁说亚当代表我犯罪?这样说既不公平,也不恰当。我应该无罪”。我从来没有和亚当同谋过啊。我不但没有在犯罪的现场,我那时甚至还没生下来。或许亚当代表我,但在选择要谁代表我的事上,我却没有发言权。假设人民要求王要有一个人代表他们争权益,而王却指派自己的亲信做人民代表,那人民必定说这是暴政,并要求自己有选举权,选出代表他们自己的人来。“选举”(vote)是从拉丁文votum来的,与选择和愿望有关。我要选择自己的代表者,如此我的愿望才能得到公正的表达。

为什么我要一个“公平”(fair)的代表?因为我们要确定我们的代表能准确陈述我们的意愿。如果我们的代表者是由别人指派,我们就不能担保这人会为我们争取最高的权益。其实,即使我自己选择的代表都未必能按我的心愿行事。

每次我选择人代表我,我的选择都可能未臻完美,而选出来的人也不能百分之百代表我。但在整个历史当中只有一个人被选来代表我,是真的百分之百代表了我。这事发生在伊甸园。没错,那是神替我做的选择,我可以不服气,但我仍必须面对这个问题:“神替我选的代表,和我自己选的代表相比,哪一个代表性更准确?”如果我们说神的选择未臻完美,这就轻慢了祂的公义,且反倒证明祂选的真准。如果我控诉神是暴君,认定要是给我机会,我会别有他选,这就又只能显出亚当堕落后传给我的败坏。这样一来,亚当的堕落是集体的堕落,亚当的犯罪是集体的犯罪,我也有份于其中。我有犯罪的倾向是我自己的错,我不能把这事怪到亚当身上,或是神身上。

基督徒相信人是堕落的,但是仍有自由按他的喜好行事。因为他的喜好是败坏的,所以人缺乏道德能力去顺服神。只有借着恩典,这样堕落的人才能得到救赎。不靠神的恩典,不论人怎么努力,也注定无法达到道德的完美。

人本主义与基督教的自由观有什么不同?

人本主义的自由观,倾向于认为人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一般流行的观念是这样:当我们面临道德选择时,我有能力选择行善或不行善,没有任何“先天倾向”(predisposition)左右我行善或做恶。我的选择完全是自发的。照人本主义者的说法,有先天倾向就没有自由;照基督教的说法,没有先天倾向才没有自由。

假设我面临一个选择,但是绝对没有行善或做恶的倾向,那么我会选择什么?为什么我会选择它?更重要的是,我要凭借什么在二者中选其一?我的选择会变成是无因之果,这是非理性的。假如我的选择是没有理由的,那么我的选择就完全是任意而为,没有道德价值。人本主义者有一个双重难题。第一,他不能解释一个“自发”的选择是怎样产生的;再者,即使这样非理性的行动果真发生了,他也无法赋予它任何道德意义。

人本主义非但不合乎理性,在历史上也说不通。假如人生下来在道德上就是中立的,我们又如何解释人类的不完美是普遍而全面的呢?往往人对这问题的回答是:“因为社会是败坏的,而道德无辜的人,生在这败坏的社会中,就受到罪恶的熏染。”这样的理论是肤浅的。我们只要问一个问题就把这理论戳破了:“那么起先这个社会是怎么变坏的呢?”为什么从来没有一个社会每个成员的道德都完全?为什么即使半数成员道德完全的社会也没有?即使圣经从来没有提过原罪,我们光是研究历史和人类社会,也很容易推论出人有原罪。 

我为什么需要恩典? 

为什么需要恩典?乃是为了得释放,与神和好。没有恩典,我就处于堕落的境况中,我必须面临神的审判,而这审判乃根据我的表现作出判决。

末日的审判这观念,在我们的文化中是不受欢迎,也不常谈论的。传道人也不像从前那样常常传讲地狱,火湖及被定罪。当下最盛行的观念是,进天国再简单不过了,只要一死,就自动进天国了。人们认为神是“慈爱”的,且慈爱到一个地步,其实祂不那么在意我们是否守祂的律法。律法摆在那里引导我们,但如果我跌倒了,坠落了,我们的老天父就只眨眨眼说:“孩子总是孩子嘛。”我们所期待的,就是神看着我们,或是根本不看我们,眨眨眼发出宽容的微笑说:“噢,好吧,人都是不完全的。”

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因为与罪同伙所以无份于神的圣洁。既然我们都不完全,因此就认为这样的不完全无关紧要。我们期待神看大家都没及格,就把分数开根号乘十,或是只当掉全班最后几名。即使神要我们对我们的生活负责,祂也一定会从宽处理吧。我们犯罪虽多,却都不太严重,神绝不会为这些鸡毛蒜皮的小罪处罚我的。这些假设很危险,这些劝告会害你。何以我们没能看出我们切实需要恩典,原因之一就是我们为人行事的价值观与神的价值观截然不同。假如有人要我们写出十项最重要的法则,藉以治理全国,你想会有多少人将“孝敬父母”列为最绝对的命令?会有多少人把“不可贪恋他人的财物”列为最高的法则?又有多少人会认为应该明令禁止妄称神的名?我们优先级和价值观就是无法与神相合。

我再用另一种方式说到价值观的冲突。试想最重要的道德责任为何。神告诉我们,最大的诫命是“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神,并且爱人如己”。这个命令让人肃然。你知道有谁尽心爱神吗?又有哪个是尽意的?我们有无比的热切想要认识神,并且殷勤严谨地研究祂的道吗?你认识有谁爱世上每一个人像爱他自己一样吗?我不知道别人,但我知道我自己一生当中没有超过一分钟全心全意的爱神。

没人能遵守最大的命令,所以这应该没什么大不了吧。如果这条律法无人能守,事情应该就没那么严重了吧。可是神说这是最大的命令。我们且这样想:如果违反这命令就是最大的过犯可怎么办?如果我们至终要受这律法的审判,那又怎么办?到那时我们是不是需要恩典呢?

试想这伟大诫命的含意。这条律法好不好呢?假如我们都完全守住这个律法,那一切的忌妒、虚伪、盗窃、与残暴都将从这世上绝迹,没有人会欺骗谗谤或逼迫他的邻舍,神将在各处得到尊荣,公义与爱心将到处可见。我们没能守住这条律法,并不仅仅意味我们失去了一个理想的乌托邦,而是意味着我们所犯的罪,不下于一个宇宙性的叛乱。我们稍稍犯罪就是背叛了创造天地的主。就着这点看,我们是悍然抗拒祂的权柄,祂的治理。神对于这种事绝不含混带过,也不等闲视之,而是亲自审问每一个人。

不过别怕。我们有安全网。我们思想神的律法时不必过度惊慌,因为知道神是慈爱的神,祂不会让我们任何一个人结果是沉沦灭亡。

现在我们谈谈恩典,我们听说神是恩慈的,这样一来,我们就没什么好担心的了。我想我们是需要恩典没错,但我还是不需要任何型式的宗教信仰,因为神把这个恩典赐给我们每一个人了。他非得把恩典赐给每个人,因为祂是慈爱的。慈爱的神不容许任何人灭亡。这爱岂不使神非得将恩典毫无分别的赐给每一个人吗?人提到恩典可以有很多种谈法,但这种谈法是最危险的。

神的恩典尽管丰盛,又真是奇妙,尽管祂的恩典是白白赐下,又如此浩瀚;可是我们绝对不可视为当然。没有什么能迫使神非得有恩典不可,即使祂的爱也不能。神向我们施恩,不需要任何的条件,就是祂向我们所施的慈爱,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如果恩典是神被要求非给不可的,那就称不上恩典了。神是不能被要求的。如果我们配得,那就不是恩典了;如果神有义务将恩典给我们,那么这也不是恩典。我们若以为神非施恩不可,我们是把恩典与公义混为一谈了。我们所犯最令人害怕的错误,就是在我们的内心深处认为,神不知怎地“欠”了我们恩典,意思是祂必须要向我们施恩。当我们开始这样想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回头,研究一下律法。一旦我背叛了神,神丝毫不欠我什么。我绝对急切需要神的恩典,不然我必灭亡,但我绝不能要求祂一定得把恩典给我。

我们不是要作一个惯用宗教术语、穿着特定服饰、挂上甜蜜笑容的“宗教人”。但我们确实要作一个完全依靠神的恩典,殷勤运用神为我们预备恩典媒介的“宗教人”。对神来说,悔改、相信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神的恩典也伴随着要求。对经历过神赦免之恩的人来说,这些要求乃是机会,让我们可以表达对神的感恩。我们对神恩典的响应就是顺服,顺服的动机不是进天国,乃是尊崇这位早已让我们进入祂国度的大君王。基督教神学的总括就是恩典。基督教伦理学的总括就是感恩。

重点摘要

一.人本主义者不需要宗教,因为它深信人性基本上是善良的。人本主义虽与基督教有许多相同的价值观,可是人本主义对“善良”的观念与耶稣对“善良”的观是正面冲突的。人本主义的善良标准,必须相当的低,才能让一般人赶得上;而神的善良标准是完全的。

二.有钱的少年官在他寻求救恩的事上失败,是因为他“良善”。他不愿意靠恩典来得永生,耶稣告诉这青年人,在他一生当中,没有守全神的命令。耶稣借着要求他变卖所有的来跟从,证明他没有守全律法。因为变卖一切所有的来跟从主,就是第一条诫命──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这少年人无法这样做。如果他不能靠自己的义行来得永生,他就不要得永生了。

三.神向不完全的人要求完全。我们不能完全,因为我们没有“道德上的能力”使我们完全。我们可能有“自然的能力”使我们完全,因我们有一切必须的装备,但我们在道德上不倾向神。

四.人有自由意志--我们能选择我们所要的。我们犯罪因我们想要去犯罪。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是按照我们内心最强烈的倾向行事。

五.我们要为亚当的罪“负责”,因为亚当完全代表我们。我们生在一个堕落的境况中,被捆绑而败坏。因为我们也堕落了,所以我们需要恩典。

六.神从来不亏欠我们恩典。恩典并非公平。如果神最后单以公平对待我们,我们就要灭亡了。

(选自《教我如何不信他?》,本文收录在《史鲍尔文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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