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七至十八世纪的神学用词里,常将律法说成是种「行为之约」或「生活准则」,但这不常出现在现今的神学里。这是《精华》、精华人和《西敏信条》的常见说法。这说法听起来可能有些生疏,因它使用我们不熟悉的范畴。但无论我们处在什么神学传统,这种简略说法表达出一个重要真理。对信徒而言,律法的功用不是我们为了称义而必须达到的标准,而是作为基督徒生活的指引。因此,根据《西敏信条》所言论到律法作为一种行为之约时,真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不因着律法而被称义或定罪,但律法在作为一种生活准则时,仍然对他们和别人都大有用处。无论我们是否使用「行为之约」这个古老用词,这里指出的思想相当重要。因为律法主义不仅出自扭曲神的恩典,同时也源自扭曲神的律法。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且我们将神的律法视为一种合约(附带需要履行的条件)而非视为圣约所具有的内在涵义(神出于恩慈而将这圣约赐给我们),律法主义就会开始浮现出来。 神的圣约(covenant)是祂出于至高主权、白白赐与的无条件应许:“我要作你们的神”而这具有一个多面向的内在涵义:所以,「你们要作我的子民」。 相比之下,合约(contract)的形式是:“我要作你们的神,如果你们活得像我的子民。” 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所以」与「如果」。前者指出一段已经建立的关系具有什么内在涵义;后者指出在什么条件下,才得以建立一段关系。 在神学、教义与解经的历史中,有些人事先声明「圣约是一种合约」,但这通常没带来什么帮助。当比较优秀的作者作出这种声明时,他们很快会指出神立的约不同于一般商业合约。但我们还是应该清楚划分这两个概念。「合约」未必意味着一种出于至高主权的行动,或包含立约者所做的一种恩慈安排。它不像圣约一样具有无条件的、「舍己」元素“我要作”。通常在立约双方协商过后,会将条件写入合约;但圣约是无条件订立的。神的圣约具有许多内在涵义,但这些涵义都不是神与人协商之后的结果。我们在圣经发现的两个特点都表达出这项原则: (1)新约圣经作者在翻译希伯来文“berith”“约”这个字时,有两个希腊字词可供他们使用:“suntheke”兴“diatheke”。他们选择“diatheke”这个字。“suntheke”这个字的字首“Sun-”(“与………一起”、“共同”之意),或许可以说明他们为何不选这个字。这个字比较可能被诠释为合约用词,因为合约是双方一起(sun-)签订的协议,而非某一方对另一方所做的单方面安排。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神的圣约是双方协商,彼此同意条件后签订的协议。相反地,神的圣约是一项礼物。 (2)当我们一想到神的圣约时,首先联想到的圣经隐喻,就是有关婚姻的隐喻。在婚约中,没有任何条件子句“如果”。相反地,夫妻是无条件地彼此委身:「无论顺境或逆境、富足或贫穷、健康或生病、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正是这种出于一方的无条件舍己,使婚约对另一方而言并非儿戏。因此,这不带任何条件的婚约(没有所谓“如果你如何,我就如何”)・牵涉到重大的内在涵义「她已经………所以我必须………」 同样地,当神与祂的子民立约时,那介于双方行动之间的连接词不是「如果」,而是「所以」。用现代的措词来说,先说明直述句(神委身于祂的子民)然后再带出适当的命令句(指出祂子民应有的生活方式)。祂的宣告自然会带出内在的命令涵义。 在《精华》成书的时代,许多人都在讨论摩西之约的性质。当然,不是所有神学家与牧师都抱持相同立场。但《西敏信条》采取大家达成共识的观点,将西奈之约视为进一步表达出亚伯拉罕领受的恩典之约。其理由是,在最初颁布十诚的背景里,(1)神顾念祂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所立的约,以及(2)律法本身的序言,说明律法的背景是神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救赎行动。因此,有关神赐下恩典的直述句,构成有关律法之命令句的基础: 直述句:“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命令式的涵义:“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选自傅格森《全备的基督》改革宗出版社,詹益龙译。) 转自微信公众号:reformatio lumen一起学圣经,请在您的社交媒体中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