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圣经《我该如何在这个世界生活》6.反对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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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是一个点燃了激烈争议的非常话题,国家及教会中据此而有的分裂非常之多,一些主要的宗派教会在这一问题上盘踞两方,争议之火没有减弱的迹象。

处理这一问题时有三个问题是必须回答的:

一.什么是堕胎?

二.堕胎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或者,它有可能在道德上中立吗?

三.教会有权力为这一问题要求国家立法吗?

有些教会肢体提倡一种以“pro-choice”(妇女有权选择堕胎)为名的“中间道路”,争论说这事是关于良心而非国家法律,国家禁止堕胎是错误的。

 讨论的圣经根基

旧约和新约均没有明确谴责或饶恕堕胎的教导,从释经学角度看,争议一直是在暗示的根基上进行。旧约中因这一问题而引起极大关注的经文,是出埃及记21:22-24节: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这段经文有着固有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对它明确的含义和应用的不同解释。神学界被划分为“最大化”和“最小化”两种立场,问题聚焦在“若无别害”这一表述上,这节经文指的是哪种“害”?这个问题又关联着另一个问题,换句话说,问题在于“以致堕胎”是什么意思?这段经文指着的,是一个妇女被推挤进人的争斗中,以至引发了早产,而这带来了律法要求赔偿的痛苦和不便,即使孩子存活了下来也要赔偿的处境吗?还是这段经文指的是一个导致了早产的死胎的处境,只有在母亲承受了增加的并发症甚至是死亡的痛苦时,才需要作进一步的考虑?

旧约学者C.F.谢尔(C.F.Keil)采用了最大化的观点,认为“若无别害”这一条款指的既是母亲又是胎儿。观点是这样的,如果早产的胎儿存活了,赔偿只局限于对母亲所承受的不便和精神痛苦的苦难赔偿。但是如果孩子受到伤害甚至死亡,以眼还眼的律例就要全额兑现。在这一解读中,圣经是如此高度重视未出生的胎儿,以至于应用了以命还命的原则,并且在一场不相关的暴力中无意致使了堕胎,所应付的是死亡的刑罚。如果这一解释是正确的,我们就有着坚定的证据表明,《圣经》视未出生的胎儿为完全的法律意义上的“生命”。

对这段经文的最小化观点则认为,“若无别害”条款指的仅仅是母亲。在这种模式中,胎儿的坠落不会要求施以以眼还眼的刑罚,或是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是谋杀或生命的丧失。只有当进一步的并发症影响到母亲时,“以眼还眼,以命还命”这一等式才能应用。这一推论是在说《圣经》并不将胎儿视为“生命”,然而胎儿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价值可以通过一个法律诉讼来确定。有些人将这一立场推进一步,争论说尽管法律的赔偿可能被施加,但是它们是由丈夫的声明来发起的。这里不言而喻的推测是,胎儿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父母附加的主观价值所决定。在这一“例子”中,经文处理的是一个由外力引起、违背了父母意志的堕胎或流产,因为他们原初期望的是一个完整的孕期,这段经文并不关乎出于父母意志和设计的有意的堕胎。因此,这一最小化的观点保护的是父母而不是胎儿。

这些解释间的差异覆盖了当今争议的全局,尽管我相信最大化的解释,但我必须承认这段经文的不确定性及模棱两可。

在新约中,堕胎一词只以比喻的意义出现。路加福音1:39-42节是经常被引用来支持反堕胎的经文,当玛利亚拜访伊莉莎伯时,尚未出生的施洗约翰“在腹里跳动”。另外有经文提到人在罪中受孕,在母腹中就被神所知。问题是这些描述是否应当被视为一种宗教性的夸张或是诗歌。然而,这些经文清楚地表明,神在一个人出生以前就参与了这个人的历史。

生命从何时开始? 

生命从何时开始这一问题,一直是讨论的关键。人们对从受孕到出生这个过程中生命开始于哪一点有着不同的看法,医学上对“生命”的多种定义也使问题加增。

有些人认为胎儿是在出生那刻才成为一个人,这种观点有充分的理由。出生是一个相当清晰的分界线,象征着新的状态,脐带剪断的那刻就是个体独立存在的新时刻。

另一种观点主张生命始自“胎动”的时刻;也有的认为是始自循环系统发育完善时。还有的人说旧约中生命的法则在于人生命的“呼吸”,因此,当肺发育完全、婴儿可以自己呼吸时,生命就开始了。

许多人都认为受孕的那刻是生命的起点,因为人之为人的所有潜能都已经存在。《圣经》中大卫和其他人的叙述中都将他们的受孕视为个人历史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胎儿是什么,这决定了我们为之指派的价值。有人说胚胎(这个词常常用来指受孕后前12周内的产物)不过是一团难以名状的细胞质,另有人争论说它不过是寄生虫的一种高专形式。胚胎也曾被比作癌症,对母亲而言是一种异常组织,是母体想要抗拒的。如果母亲没能成功抗拒它,它对她而言就将是致命的。

这些情绪术语极大地搅浑了问题,所呈现的是对这一问题不负责任的处理。将胚胎称为是“一团难以名状的细胞质”是简化论的一种严重形式,寄生虫的称呼也一样错谬,寄生虫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系,并且可以再生。至于往癌症方向所作的分析,癌症若任其发展会摧毁生命,而一个胚胎若自然生长却能带来生命——这是绝不能忽视的悬殊。

这里一个决定性的考量在于我们可以确定地说,胎儿在其生长的任何阶段都是一个潜在的生命,一个潜在的人,如果任其自然生长,将有极高的几率会成为一个人。记住这一点,让我们来看争论的本质:堕胎和《圣经》对谋杀的禁止之间有什么关系?《圣经》对摧毁一个潜在的生命有什么教导吗?

旧约中十诫不可杀人的诫命,在广义的应用上有五种区分,包括对过失杀人和非自愿杀人所作的区分。然而在新约中,我们被给予了这一禁令的权威解释与应用。

“不可杀人”不是一个对任何背景下剥夺人类生命的普世性禁止,而是涉及到比一级谋杀更广的范围。耶稣对这一诫命的理解,包括了禁止恨人,恨人被理解为心灵所做的谋杀。事实上,耶稣是在说这条诫命暗含着禁止一切潜在的谋杀。若未加抑制,仇恨的结果就是谋杀。耶稣说这条律法禁止一切潜在的对生命的摧毁,这与实际地摧毁一个潜在的生命不是一回事。然而,这两者非常近似一回事,它们足够相似,以至于可以对堕胎提出严肃的质问。在生命的神圣性上,耶稣清楚地将潜在性视为一个问题。

如果我们严肃地查考律法的精意,我们就必须对一条诫命的暗示(暗含的理解)加以关注。这意味着一条禁止的诫命的反面必须被声明,对肆意摧毁生命的禁止,也是在提倡发扬生命的神圣性和对生命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是禁止谋杀最主要的根基,问题是:生命的神圣包含着对潜在生命的考虑吗?我们无法绝对地证明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圣经》势不可挡地关注保护和延续生命,在这一真理的光照下,那些意愿摧毁潜在生命的人,必须背负了然的重担。

支持堕胎的争辩

也许,支持自由堕胎法律的最强音,是关乎母亲的权力。也有一些群体往相反方向考虑,认为这事关乎未出生之人的权力。但是这一问题的根还要更深,按《圣经》看,这一问题存在于一个女人的权力和责任之间。一个女人有权力破坏自然律吗?她对她自愿的行为所导致的自然后果负有责任吗?与这一争论相关的是,在创造的背景下,我们对我们自己的身体并不拥有绝对权力,在旧约中自残就是被明确禁止的,如果在受孕前自残是错误的,那受孕以后的自残呢?

另一个被用来支持堕胎合法化的争辩是功利主义的辩词,即在两种恶中选择较小的一项。它所争论的是,在现有的约束下,唯一被提供的堕胎(与治疗性堕胎不同)是那些非法的堕胎,它们常常是很危险的。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自己愚蠢行为的伤害,智慧要求我们将堕胎合法化。这一争辩与堕胎是否正确并无关联,犯重罪也是一件危险的事,但这种危险并不能用于将银行抢劫合法化。

治疗性堕胎的问题,必须分开探讨。通常它们被用于两种处境:一种是母亲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面临清晰而临在的危险,另一种是出于对母亲心里健康的考量,尤其是当她是强奸案例的受害者时。起初存在两种基本观点,有些人认为当母亲的生命面临危险时,最好的办法是摧毁婴儿保全母亲,实际的生命比潜在的生命更有价值。有的人则认为应当保全婴儿,这是基于对确定性和潜在性的考量,假设孩子出生母亲的死亡率是99%,如果堕胎孩子的死亡率是100%,如果在完全概率内,母亲和胎儿都存活尚有一线希望,那么这一线希望就应当被采纳。

最终的问题关乎教会与国家,许多基督徒都选择了下一立场,国家制定什么法律不是教会的事,因为教会并不是要为道德立法。然而,政府的确有责任为道德立法,交通法处理的是一个人如何开车的道德问题,法律的本质就是道德。教会有责任向立法机构发言,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保全社会保护生命,当政府有份于不尊重不促进生命神圣性的立法时,教会必须发言。尽管我们知道教会与政府权力的区分,但我们不承认政府在神面前有自治权。政府也是神的仆人,如果有什么法律是教会有责任起来发言的,那一定是堕胎,因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生命的神圣。
 
评估第三选项 

教会内的争议倾向于聚焦在中间路线这一第三选项上,即“pro-choice”(支持选择权)立场,它的流行度在稳定上升。

有证据表明,由计划生育所引导的亲堕胎战略,正是最古老的“分而治之”战略。主要的新教教派收到求助,请求在人权被罗马天主教压迫侵犯的根基上支持堕胎。无数的新教牧师及宗派因着渴望站出来反对暴政、维护人类权力而认可了介于反堕胎和支持堕胎这两极之间的中间路线。这一中庸之道,或温和的中间路线,被定义为支持选择权立场。

那些与当今第一道德问题角力的人必须面对两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支持堕胎和支持选择权这两个立场之间的实际不同是什么?”按法律上说,给选择权立场投票,是赞许堕胎的一票,这一点支持堕胎者心知肚明。没有人知道确切数字,但是投票中很显然的是,有一大群的投票者——且很有可能是投票者中的大多数——亲爱中间立场。很显然,正是这一中间立场将法律的力量和公共意见的力量之间的平衡转移到了支持堕胎者一方。我们听到它重复地说道:“我自己不会选择堕胎,但我认为每个女人都有权力为她自己做出这一选择。”

这样的声明中,焦点是放在人“权”这一概念上。母亲被声称有权力自主自己的身体,去承载一个孩子或是堕掉胎儿。(问题的中心不是关乎强奸的受害者,或是因生产而临危的母亲;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良心所要求的堕胎。)这带来了第二个问题:“什么构成一项道德权力,道德权力又从何而来?”

作为基督徒,我希望我们知道一个道德权力和一个合法权力间有着深远的差别。理想意义上,合法权力应当反射道德权力,但这并不总是现实。人怎样能将选择堕胎竖立为一项道德权力?从自然律?从神的律法?很难。自然律恨恶堕胎,而神的律法隐含着对它的定罪。

选择堕胎的权力的真正基础是欲望,支持选择权立场没有说出的设想是我有自由去做任何我想做的事——这是一个与神与自然为敌的设想。我从来都没有道德权力去作恶,我可能有公民权和合法权去犯罪,但从来都不是道德权。我唯一有的道德权力是行义的权力。

问题不是更加复杂了吗?它难道不是跟政府规定我们私生活这一更广义的问题相关联吗?当然相关。我很少看到比我更主张小政府的人,我痛恨政府向我们的生活所伸出的增长的触须。但是按《圣经》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在人类身上施行约束,以便促进、保存、保护生命的神圣。这正是人类政府存在的理由。

如果要求堕胎是邪恶的,没有人有道德权选择如此,如果这是对生命的得罪,那么政府就绝不能许可它。今日那些持温和的中间地带的人主导全局,他们还没有面临这一立场的伦理后果。这是我们的时代里的一个道德逃避,是我们教会和领袖的羞耻。是时候停止这种逃避了,支持选择权就是支持堕胎,明确这一点,将这含糊不清的中间路线彻底离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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