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圣经《周毕克文集》清教徒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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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人在得到别的呼召之前,他首先蒙召做一个丈夫;男人首先要选他所爱的,然后应当爱他所选的…丈夫和妻子是伴侣,就像一条船上的两只桨。

——亨利·史密斯 

清教徒的家庭生活是展现实践中的加尔文主义的最好例子。他们对于婚姻以及更广泛的家庭生活的观念是合乎圣经的,是积极而慷慨的。他们的著作叫显示出这一点,多年来许多学者也证实了这一观点。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加尔文主义关于家庭生活的观念,本章将会关注清教徒对于婚姻的看法,下一章将谈到清教徒对于家庭的看法。

清教徒对于婚姻的观念惊人地健康。以下是巴克斯特对婚姻的描述:

“有一位全然爱着你的忠诚朋友…你可以对其敞开心扉,与之交流各种事情…这是上帝的怜悯……拥有这样的一位密友作为灵魂的帮手…激发你对上帝恩典的感受……这是上帝的怜悯。”

约翰・多德(John Dod)和罗伯特・克里弗(Robert Cleaver)这样说:

“妻子是上帝赐给丈夫的;就像一个小小的避难所,就像一座逃城,他在一切的困扰中可以逃到那里;除了良心的平安,没有什么平安能与她相比。”

约翰・当奈姆(Joh nn owmame)说:“上帝是婚姻的设立者,祂将妻子赐给丈夫,不是做他的奴仆,而是做他的帮助者、劝诚者和安慰者。”约翰・科顿写道:“如果没有女人这种受造物,男人就无法舒适地生活下去;对于女人,有一句常用来形容政府的话很合适:就算不好,也比没有强。”科顿继续写道,虽然有些人称她们为“必要的恶”,她们实际上却是“必要的善”。

清教徒对婚姻的积极态度建立在他们宗教改革的教导上。他们在讲道和长篇的论文中,闻明了圣经关于婚姻的目的、过程、原则和实践等方面的观点。

婚姻的目的 

改教者认为,圣经对婚姻提出了三个目的,每一个目的都是为了更高层面的善,即荣耀上帝、扩展上帝在世上的国度。清教徒也同意这一说法。根据《公祷书》,婚姻的目的包括:

(一)生养子女;

(二)避免和纠正人的罪;

(三)相互陪伴、帮助和安慰。

一些早期清教徒的著作谈到婚姻时仍延续着这一顺序,不过清教徒渐渐将第三点移到了第一点。

17 世纪40 年代编写的《威斯敏斯特信条》(24.2)中记载:“婚姻的设立是为了:

(1)丈夫和妻子之间相互帮助(创2:18);

 (2) 合法地增添人口,并为教会添加圣洁的后裔(玛2:15);

(3)防止不洁(林前7:2,9)。”

后期的清教徒更关注《创世记》2 章18 节对于婚姻的吩咐(“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甚于《创世记》1 章28 节中“生养众多”的命令。

因此,婚姻的第一个目的就是提供陪伴和互助。亨利·史密斯说婚姻是上帝的方式,用来“避免‘那人独居不好’一语所传达的孤独的困扰;这就像是说,如果主没有赐给男人一位妻子去陪伴忧烦中的他,那么男人的生活将是悲惨、苦恼、不适的”。威廉・古奇(William Gouge)的著作《论家庭责任的重要性》(Of Domestical Du is)是一本清教徒的经典作品,同时也是流行的结婚礼物,其中更多强调的是婚姻的伴侣关系所带来的相互协助,包括生孩子、养孩子、治理家庭的任务,不管是顺境还是逆境,是健康还是疾病。威廉·帕金斯说,通过这样的相伴,“结婚的双方都能够更好、更愉快地完成他们蒙召所要完成的任务”(箴31:11-13)。叫约輸・罗宾逊(John Robinson)写道,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人的肉体和灵命的益处”。

婚姻的第二个目的是繁衍后代,并且以敬虔的方式养育子女,使教会也因此得到建造。清教徒认为生孩子并不是一件只由丈夫和妻子决定的私事。他们认为,孩子是上帝赐予的礼物,信徒通过养育孩子来服侍家庭、教会和国家。古奇表明基督徒应当生养孩子,使得“人口不仅仅得以增加,而且是以合法的生育和杰出的家庭来增加,要知道,家庭是城市和国家的根基。同样,也在世界上存留和繁衍了教会圣洁的后裔”(玛2:15)。

婚姻的第三个目的,如古奇所言是使男人和女人能够“以圣洁和尊贵守着他们的身子”,避免淫乱(林前7:2,9)。古奇继续说道:“对于那些身处淫欲的试探、救恩的危险中的人,婚姻是一个避难所。”婚姻是对付淫乱的试探最好、最神圣的办法。

清教徒虽然强调婚姻实践上的目的,同时也并未低估其属灵上的目的,他们强调婚姻之爱应当从属于对上帝的爱。约翰・温斯罗普(John Winthrop)在婚后不久写给妻子的一封信中,称她为“在救恩的盼望中最大的安慰”;科顿警告了“不关注更高目标(而只关注婚姻本身)的错误”,他鼓励人们看待配偶时,“不是着眼于配偶带给自己的益处,而是着眼于配偶能使自己更好地侍奉上帝并使得自己更亲近上帝。”

 婚姻的步骤 

清教徒婚姻的步骤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步是互相认识、喜欢、彼此相爱的阶段。他们可能是彼此认识,也有可能是父母或朋友介绍的,但是明智的年轻人在考虑可能的婚姻伴侣时,会寻求双亲和朋友的建议。清教徒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爱情都是基础,正是它促使两个人结合在一起,如古奇所说:“彼此的恋慕和喜爱就像是胶水。”这胶水能够维系一对夫妇的婚姻,因为“在各样的试验中,爱情不会轻易消散。

第二步是订婚,就是做出婚姻的承诺。这一婚约比我们现在的订婚更加牢固。古奇如此描述它:“这是一个正式的婚约,是一段婚姻的开端。”双方要拉着手站在见证人面前,彼此宣誓:“我诚恳地承诺,在时机适当、合宜时,我将与你结婚。”圣经上对这种约定的支持有罗得女儿的例子,她们已经许配了丈夫,但还从没与男人同房(创19:8,14),以及马利亚的例子,她被形容为“已经许配的童女”(路1:27, 另译)。

第三步是三周后的主日,将订婚约定正式向会众公布。这样进行公布,任何教会成员若是有合法的理由反对这桩婚姻,就可以通过合适的教会渠道进行表达;如果没有反对,教会就算是“默许”了这桩婚姻。

第四步,以宗教仪式的形式举行公开的庆典,由牧师主持双方宣读婚约誓言,并进行一场简短的讲道,随后是人们的一些庆祝活动。古奇如此形容这类活动:“各样正当的习俗,用以显示(这场婚礼)形式上的庄重,比如迎宾、陪伴新郎新娘进出教堂、穿上最好的服装、安排就座,以及其他各种欢庆形式。我们通过这些表达出来自上帝话语的确证。”

第五步,婚礼之后在新郎家里摆设筵席,在那里“可能会开些玩笑,玩一些猜谜游戏”。用以娱乐的问题和谜语都是健康、益智的,不允许任何猥亵、粗鄙的玩笑,这与现代婚礼上常常带有暗示性的闲谈和惯例形成了反差。

第六步即最后一步,夫妻进行性行为,正式完婚。

婚姻的原则 

清教徒认为婚姻有两大圣经原则:

一是基督——教会原则;

二是盟约原则。

这些原则也许正是有序、稳固、幸福的清教徒婚姻背后的首要因素。

 (1) 基督——教会原则。

古奇所著的《论家庭责任的重要性》书是基于《以弗所书》5 章21 节至6 章9 节,这段经文讲述了丈夫妻子、父母、孩子、主人、仆人的职责。古奇在具体分析这些职责之前,先写了长达133 页的导言,逐字逐句地解释这段经文。他提出了婚姻的主要原则:丈夫要爱妻子,就像基督爱教会;妻子要尊敬和顺服丈夫,就像教会顺服基督。

丈夫是妻子的头,正如基督是教会的头(弗5:23);正如基督爱教会,丈夫也应当完全地(25 节)、尽心地(26 节)、现实地(27 节)、舍己地(28 至29 节)爱自己的妻子,他必须操练对于妻子真实、自由、纯粹、强烈、恒久的爱”,要供养她、珍爱她,就像基督对待自己所召聚的子民(29 节)。既然基督对教会的爱是无所不包的,那么丈夫对妻子的爱就永远不够充分,因为作为一个罪人他在基督完全的爱面前总是有所欠缺的(25 节)。但是,丈夫必须将基督对祂新妇的爱作为自己的模范和目标,这样的爱将“像糖一样使做丈夫的责任变得甘甜”,这样,妻子因为爱他就更容易顺服他。

现代的清教徒形象遭到了讽刺和歪曲,但我们要强调,清教徒丈夫极少是男性沙文主义者或暴君,事实上基督怎样做教会的头,他们也怎样做妻子的头。清教徒明白,男性的权力更多意味着对责任的担当,而不是对特权的享受。做头是一种建立在爱之上的领导(彼前3:7)

以撒・安布罗斯(Isaac Ambrose)说,如同教会謙卑地、无条件地顺服基督,妻子顺服丈夫的意思是在一切事上尊敬和“愿意服从”她的丈夫,除非丈夫行事违背上帝和祂的诚命(弗5:22-24)。就算丈夫是“恶人”(撒上2:12),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一例如,丈夫的脾气很坏。安布罗斯写道:“妻子应当谦和、温柔、和蔼、顺服,即使她嫁的是一个狡诈、乖戾、邪恶的丈夫…”

对清教徒而言,顺服更多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等级制度。上帝将领导者的角色和职责分派给了丈夫,不是因为他比妻子优越,只是因为上帝把这一权力交由丈夫代理,而不是妻子。罗宾逊这样解释做头的职责:“上帝创造男人和女人,他们在灵性上是平等的,他们都犯罪堕落之后,女人也并没有比男人丧失更多原初的美善。在婚姻中,由于必然会产生异议,二人中必须有一人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这时候其中一人就要放弃自己的想法,按照另一人的决定而行。上帝和自然把这一权力交给了男人。”

清教徒认为,妻子应该甘心乐意地顺服丈夫,如果丈夫强迫她顺服,那么她其实已经失败了。顺服丈夫应该被视作妻子顺服基督的部分,因此,承认丈夫是她的头,是妻子的荣耀和自由。

清教徒说,丈夫和妻子都应当专注于自己的职责。如果丈夫对妻子的爱很少,就不应当期待妻子多么顺服和尊敬他;如果妻子对丈夫的尊敬和顺服很少,就不应当期待丈夫多么爱她。

 (2) 盟约原则: 

从爱和顺服的原则中,清教徒更多地将婚姻视作一个盟约(玛2:14)。埃德蒙・摩根(Edmund Morgan)总结了这观点: 

从人的第一次婚姻开始,每一段真正的婚姻都是建立在盟约之上的,自愿和甘心的同意是盟约的必要条件…自从时间伊始,没有任何男人和女人有权利更改作为丈夫和妻子的规则。上帝主持第一场婚礼时就建立了婚姻的规则,从那以后祂从来没有更改过规则。婚姻的盟约,就是要毫无条件、毫无保留地遵守这些规则。

摩根接着引用了撒母耳・威拉德的话:“其他许多盟约都是缔约者约定条款,但这一盟约中的所有职责都是上帝规定的。(因此)丈夫和妻子如果忽视了自己的职责,不仅是错待了对方,更是破坏了上帝的律法,冒犯了上帝。” 

婚姻的实践和责任

清教徒对婚姻的观念是从圣经而来的。如巴刻所言:“他们在《创世记》中寻找婚姻的建制,在《以弗所书》中寻找婚姻完整的意义,在《利未记》中寻找婚姻洁净的方式,在《箴言》中寻找管理婚姻的方法,在新约许多卷的经文中寻找婚姻的伦理规范,在《以斯帖记》《路得记》和《雅歌》中寻找理想婚姻的示例和展现。”关于婚姻的实践、责任和伦理规范,他们都在婚姻的教科书圣经里找到了。爱德华・佩森(Edward Payson)说:“他们(丈夫和妻子)在婚姻中所实践的职责,正是上帝在祂的圣言中所要求的那些。”

清教徒看待婚姻的责任,很大程度上是将其划分为三个部分:相互的责任、丈夫的责任和妻子的责任。一切责任都应当竭力地、恩慈地、快乐地完成。叫以下对每种责任进行了简要总结。

(1)相互的责任: 

婚姻最根本的责任是爱。古奇写道:“丈夫和妻子之间必须相互爱慕,否则其他的责任都无法好好担当;这是其他一切责任的根基。”威廉・惠特利(William Whately)曾写过两本关于婚姻的著作,他说:“至于爱,这是婚姻的生命和灵魂,没有爱的婚姻就不再是婚姻了,就像空有躯壳的人一样;是的,没有爱的婚姻是难受、悲惨、生不如死的。”惠特利将婚姻之爱形容为“心灵之王”,所以当爱满溢之时,婚姻就“将二人愉快地连接,他们同个家庭、同一份收支、同一颗心灵、同一具身体”。

婚姻之爱必须是属灵的,必须是在基督里的,并要遵守上帝的诚命。爱必须建立在同负属灵之轭的经历上,必须建立在以基督为核心的根基上,并且因共同运用蒙恩之道而得以坚固。丈夫和妻子应当在教会和家里一同謙卑地敬拜上帝,因此欢乐;他们应当一同读经、唱诗、守安息日、参加圣礼;列他们应当为彼此祷告,也一同祷告。基于外貌或个人禀赋的爱是建立在沙土之上的爱,很容易被“些许风暴刮倒”,惠特利说,“但是属灵的爱是仰望上帝,建立在上帝的旨意上,服从祂的诫命,努力地去遵守,这样的爱是不会改变的,因为这爱的缘由是不会改变的”。

婚姻之爱应当是极致的,丈夫和妻子应当深爱着彼此,以至于双方都会认为对方是“日光之下唯一与自己般配的好伴侣”,惠特利如此写道。“出于对孩子的爱,即使别人家的小孩更好看、更有恩赐,敬虔的家长也不愿用自己的孩子来换;同样,敬虔的丈夫和妻子也不愿用更好看、更有恩赐的别人的配偶来换自己的配偶。们惠特利对此进行了别致的总结:“婚姻之爱是无与伦比的,它使一同负轭的伴侣处于离那爱他之人的灵魂最近的位置,它使人认识到没有比配偶更亲近的人了。”

婚姻之爱还应当是与性有关的,婚姻伴侣可以在喜乐与欢娱中将自己全然献给对方,这样的关系是健康的,并且是忠诚的。马丁・路德、慈运理、加尔文等改教者确认了婚姻的这一层面,摒弃了中世纪罗马天主教认为结婚不如独身的观念一这种观念认为,配偶之间切的性接触都是为了人类的繁衍而存在的“必要的恶”,而带有激情的生殖行为本身是有罪的。

这种负面的观念根植于古代教会,基于特土良、安波罗修和哲罗姆等著名教父的著作;他们都相信,即使是在婚姻之中,性行为也必然带着罪。这种对待婚姻内性关系的态度在教会中占据主导地位达1000 年之久,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童贞和独身的颂扬。从15 世纪开始,神职人员被禁止结婚,“于是出现了两类基督徒:一类是“修道者”(即神职人员),包括修土和修女,他们起誓戒绝一切性行为;另一类是“在俗者”(即平信徒),这些人守不了圣洁的童贞和独身所以他们被允许结婚。

清教徒传道人教导说,罗马天主教的这种观念是不合圣经的,甚至是属撒但的;他们引用保罗的话,说禁止嫁娶是鬼魔的道理(提前4:1-3)。清教徒对婚姻的定义都包含了夫妻间的性行为。例如帕金斯将婚姻定义为“婚姻双方之间合法的结合,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成为一个身体”。与教导说理想的婚姻中没有性行为的伊拉斯谟的观点相反,科顿在一场婚礼的讲道中说:“那些鼓吹在婚姻中禁欲的人,所听从的是盲目理性的指挥,而不是圣灵的引导,圣灵说的是男人独居不好。”

清教徒将婚姻中的性视作上帝的礼物,并且是婚姻中重要的欢娱。古奇说,丈夫和妻子应当“主动地、愉悦地、甘心乐意地、欣然地、快乐地”同住。帕金斯说:“那些认为丈夫和妻子间奥秘的结合若不是为着生育子女的目的就必然有罪的人,他们的确错了。”帕金斯继续补充说,婚姻中的性是“应当的义务”,也是“应当的恩惠”(林前7:3),因为夫妻二人属于对方。他说,这种关系必须通过“彼此专一地倾注全部感情”,以三个途径得以体现

“第一,通过正确、合法地使用他们的身体和婚床”,这样作为“圣洁的用处”的身体行为应当是“圣洁的、不可污秽的行为(来13: 4)…因圣言和祷告而成圣”(提前4:3-4)。婚姻中这种荣耀上帝的愉悦的性行为所结出的果子就是使子女蒙福、“清洁地保守自己的身体”,婚姻也能够借此反映出基督与教会的关系。

第二,配偶亲近时应当“彼此顾惜”(弗5:29),而不是以奸淫者对待妓女那样的漠然态度进行性行为。

第三,配偶亲近时应当“以圣洁的方式彼此取悦和慰藉,以爱和恩慈的标志与记号表现出来”(箴5:18-19 歌1:1; 创26:8; 赛62:7)。在这里,帕金斯特别提到亲吻。

其他一些清教徒强调婚姻浪漫的部分,他们将丈夫的爱比作上帝对其子民的爱。托马斯・胡克写道:“男人的整颗心都贴近他所爱的女人。在夜里,他梦见她;醒来后,他看着她、想着她;坐在桌边的时候思念着她;旅行的时候与她同游,去每个地方都与她同行。”他又说道:“她躺卧在他怀中,他的心信赖她。不得不承认,他的感情正像澎湃的激流,浪潮奔涌,充满力量。”

强调婚姻中的浪漫(而不是中世纪常见的婚外情)常被认为是清教徒的特点之一。赫伯特・W・理査森(Herbert W. Richardson)写道:“清教徒所强调和证实的浪漫婚姻是基督教传统中的一大创举。”的C. S。路易斯说:“从骑士爱情(courtly love)到浪漫夫妻爱情的转变,主要是因为……清教徒诗人的作品。”

清教徒是如此严肃地看待婚姻中性行为的责任,以至于若是有哪一方不履行“应当的恩惠”,有可能成为教会纪律惩处的原因。记载中至少有一个案例,是因为丈夫很久不与妻子进行性行为,被以“忽视自己的妻子”之名逐出教会。

惠特利和古奇也强调婚姻中其他的共同责任。丈夫和妻子应当彼此忠诚,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彼此帮助,包括帮助对方属灵方面的成长、医治对方的问题、帮助对方远离罪恶。他们应当彼此代祷、彼此称赞、彼此欣赏并且彼此“保守灵性的合一与平安”;他们不应当对对方严历地说话或是激怒对方,而应当温柔地彼此对待,不看对方犯下的小错误;他们要培养真实的友谊和对彼此的兴趣,当其中一方处于痛苦、疾病、软弱中的时候,要给予同情;他们要促进对方的名誉,绝不在他人面前说对方的坏话;他们必须值得信任,绝不透露对方的秘密;他们必须勤勉于自己的呼召,为了彼此、为了家庭、为了对他人的益处,特别是对穷人的益处共同努力工作。为着这些原因他们应当慎重地管理钱财。

  (2) 丈夫的责任:

 清教徒喜欢列举夫妻双方的责任。他们教导说,丈夫除了要爱妻子并完成婚姻中的共同责任,绝不能像暴君似的管辖自己的妻子,而应当将她视为平等。丈夫应当努力带领妻子在属灵上愈加长进,主持二人对上帝共同的敬拜。巴克斯特说,丈夫应当成为“在关于上帝的事情上带领妻子的老师和向导。”

丈夫应当喜悦他的妻子(箴5:18-19),尊重她,重视她并努力取悦她,以至于别人甚至会认为是在“溺爱”她。丈夫也不能因为妻子的缺点而减弱对她的爱情。古奇说:“即使一个人的妻子并不是太美丽,也不是太特别,身体上有些残缺,谈吐、视力、姿态或身体的任何方面有些不完美之处”,他都应当深爱她,“并且喜悦她,就像她是全世界最漂亮的并在各方面都是最完美的女人样”

同样,无论妻子是患病还是健康,丈夫都应当供养她,尤其是她怀孕的时候,丈夫更应当帮助她。他应当宠爱她,以恩慈待她,送她礼物;他绝不能打她,或在身体和口头上虐待她,如史密斯所说:“她的脸是为你的嘴唇准备的,不是为你的拳头准备的!”有时候,丈夫也可以责备妻子,但只能带着温柔的爱如此行,是为了使她从罪中转回。这样的责备必须少用,并且要在私下带着谦逊的态度进行一绝对不能在妻子愤怒的时候这样做。

最后,丈夫应当接受妻子所完成的职责。他应当以感激的态度来接受,不从她那里要求过多,让她自由地管理家中事务;他应当欢喜而温柔地这样做。也许马太・亨利对丈夫的责任所做的总结最好他说女人“并不是用他的头造的,好凌驾于他;也不是用他的脚造的,好被他践踏;而是用他的肋骨造的,所以与他平等;在他臂膀以下,所以要被他保护;靠近他的心怀,所以要被他珍爱。

 (3) 妻子的责任:

妻子除了要顺服和敬重丈夫,完成婚姻中共同的责任,还有许多特别的责任。她是丈夫的帮助者(创2:18),要在许多方面协助丈夫。“在他的事业中,在他的劳作中,在他的困难中”帮助他,“在他的疾病中像女医师一样”帮助他,史密斯这样说。她应当满足于丈夫的工作、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同样地,她应当有效地管理家中事务(箴31)。这样的管理包括帮助丈夫“在家中建造基督荣耀的国度”;勤俭而不吝啬;一直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并且要如圣经所吩咐的那样,持重、温和、礼貌、恭敬、谦逊。托马斯・迦塔克(Thomas Gataker)总结道,一个好妻子是:

富有时最好的伴侣;

工作中最适合的帮手

经历患难时最大的安慰

生养后代唯一正当而快乐的途径;

上帝为了对付自由散漫所命定的独一而神圣的疗法

他能够拥有她,是最大的思典和荣幸。

“无与伦比的…快乐结合”

对清教徒婚姻观的研究为我们开了一扇窗户,从中可以看到加尔文主义者如何让圣经支配他生命的全部。圣经是婚姻的说明书,记载了婚姻的目的、步骤、原则和实践。的确,有些清教徒的婚姻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理想的状态,然而清教徒对理想婚姻的观念,以及他们倚靠上帝向理想婚姻所做的努力,却使他们的家庭根基十分坚固。他们知道,在自己的家中敬畏上帝的男人,通常会蒙福并得到快乐的婚姻(诗128:3)。托马斯・亚当斯(Thomas Adams)写道:“婚姻是幸福的源泉,世上再无可比。”

迦塔克这样谈婚姻:“再也没有比丈夫和妻子的联合更亲密、更整全、更必需、更有恩慈、更可喜悦、更舒适、更忠贞、更恒久的联合了。这是一切联合主要的根基、来由和本源。”并且,清教徒关注永恒超过其他一切,他们也像迦塔克那样昐望“在今世作为蒙恩的伴侣共同生活一时,在来世作为共同的荣耀后裔一同掌权到永。”

(摘自周毕克JoelR•Beeke《加尔文主义导论——为了上帝的荣耀》经典传承出版,陈知纲、安娜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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