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圣经《约翰夫拉维尔文集》证明基督祭司职分的第一个果效或果子,就是满足神的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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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3:13) 

你们已经看过基督祭司职分的总体性质、必要性和职责,就是献祭和代求。在结束对这个职分的介绍之前,你们应当进一步思想祂祭司职分的主要果子和果效,这是很有必要的;这些果子和果效就是完全满足神公义的要求,得到或买赎到一份永远的产业。前者,即用祂的血满足神的公义,是明显包含在我们面前这段极美的经文中的,使徒在前面第10节表明,“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他在这里宣告,尽管有律法的威胁,一个相信的人是怎样得以自由,脱离律法的咒诅,就是,靠着基督为他背负这咒诅,就这样满足了神的公义,免除信徒当受刑罚的一切义务。

更具体的是,在这句话中你们看到相信的人被免除了律法的咒诅,打开阐述了这免除的方式方法。

1.相信的人被免除;基督已经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神的律法有三部分,命令、应许和威胁,或咒诅。律法的咒诅是它定罪的判决,一个罪人因此被捆绑交给死,就是灵魂和身体的死。捆绑他的锁链,就是罪的罪责;除了基督以外,无人可以给人松绑。这律法的咒诅是人能想象最可怕的事;它击打一个罪人的生命,是的,击打他最宝贵的生命,灵魂直到永远的生命:当灵魂被定罪时,这是无可抗拒的,呼求或眼泪,归正或悔改,都不能释放有罪的罪人;因为它要求对它赔偿,仅仅为人的,没有一个可以作出这赔偿,就是无限的满足。基督释放相信的人脱离这个咒诅,就是说,祂取消了受惩罚的义务,取消了那手写的攻击字句,松开了罪责所有的捆绑和锁链,以致律法的咒诅永远不再与他有任何关系。

2.我们在此看到作成此事的方式方法;那就是通过支付完全的代价,那代替罪人付出的代价,这两方面构成完全和完满的满足。祂付出完全的代价,在各方面都足以对付这罪,与之成比例。这就是我们译作“赎出”的“hemas exegorasen”这个词所具有的如此多的含义;祂把我们赎出,或者完全买赎了我们,就是通过完全的代价。祂如此完全赎出,或买赎,使我们得自由脱离咒诅的这代价,不仅被称为“lutron”,太20:28,“赎价”,还被更强调称作“antilutron”,提前2:5,6,这可以被译作充分或完全对应的赎价。所以祂以这代价释放我们,这不仅被称为“egorasas toi Theoi hemas”,“祢用祢的血买了我们,叫我们归于神”,启5:9,还是“exegorasen hemas”祂完满、完全把我们赎出。

这代价、赎价是完满、完全付出,本身充分;同样它是代替我们付出的,是为我们的缘故:所以经文说,“既为我们成了咒诅”,意思不是说基督成了咒诅本身,被变成一种咒诅;正如说道成肉身的时候,那不是指神性被转变为肉身,而是指它取了肉身;基督就是这样把咒诅取过来放在自己身上,因此林后5:21说,“神使那不知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就是,我们的罪被算在我们的中保身上,加在祂身上,满足神的公义。所以“huper”这个词(“为”)意味着一样替换、代替另外一样。现在代价完全,代替我们的罪付出了,因此我们完全得赎,被救脱离咒诅,按照合情合理的推论,就有:

教义 

基督的死为祂选民所有的罪向神作了完全的满足。

先知说,“祂(就是我们的中保)被欺压,受苦”,赛52:7。这也可以被正确翻译为(但用词就全无力量),被索取,得满足。但无论如何翻译,这都证实基督对神公义的满足,这可以在我们那本有学问的注释书在这节经文上的注解看得出来。同样西1:14,“我们在爱子里‘apolutrosin dia tou haimatos--藉着祂的血得蒙救赎’,罪过得以赦免。”在此我们看到得益,就是通过对照,就是“罪过得以赦免”加以解释的救赎,以及为买赎这点付出的无比代价,就是基督的血。同样还有,来9:12,“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进入圣所,成了‘aionian lutrosin--永远赎罪’的事。”在此是永远的赎罪,买赎回来的怜悯:祂自己的血,获得这点付出的代价。

有鉴于此,基督满足的这个教义是如此必需、重要、本身带给人安慰,然而不同的仇敌对此大大拦阻、加以混乱;我加以澄清、证明,预备作出应用的方法将会是,

第一,打开阐述基督对神公义满足的实质,显明这是什么。
第二,证明它的实在,证明祂为选民一切的罪向神作出了完全的满足。
第三,回应对此提出的最值得考虑的反对意见。

最后,加以应用。

第一,基督对神公义的满足是什么,这意味着什么?我要回答,满足是基督这位神人,出于对神的顺服,以及对我们的爱,作为我们的中保把自己向神献上的作为;行律法要求于我们的一切,受律法要求于我们一切的苦;藉此使我们脱离我们因罪当得的忿怒和咒诅。

1.这是神人的作为;没有其他人能为一件对神无限的得罪作出满足。但因着在祂奇妙位格之内二性的联合,祂能作成此事,并且已经为我们作成此事。人性作成在它一方必须要作的事,它献上献祭的实体;神性在其上戳上尊贵和价值,这使它成为充足的补偿:所以这是“Theandrikon”的作为,即神人的作为;然而尽管如此,每一性都保留它自己的特性,尽管它们联合发挥作用作成这果效。如果天上的天使舍弃他们的性命,或者如果世上所有人的血都被公义倾倒而出,这都决不能满足,因为这献祭具有的“axiosis”,价值和重要,仍然有缺乏。“神的教会,就是祂用自己血所救赎来的”,徒20:28。如果神用祂自己的血救赎,祂就是作为神人救赎,这是没有任何争辩的。

2.如果祂为我们向神作出满足,祂就一定要作为我们的中保,代替我们,也为我们的益处,在神面前把自己献上;否则祂的顺服对我们就没有任何意义;为此目的祂“生在律法之下”,加4:4,来落在与我们一样的义务之下,是作中保,因为祂被称为是这样,来7:22。确实不可按其它理由向祂提出顺服和受苦的要求。祂成了咒诅,这不是因为祂作的任何事情的缘故。圣经这样预言论到祂说,但9:26,“受膏者必被剪除,但不是为祂自己的缘故”(英文钦定版,译者注);祂死了,圣经清楚断言这是为我们的罪,为我们的缘故:林前15:3就是这样的说的,“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

我们的神学家指出基督受苦中的代理和代替性质,他们非常正确地观察到,在与基督受苦相关的地方,我们翻译作“为”的所有那些希腊文虚词,确实意味着这些受苦满有功德、配得、获得的因。按此你们看到了,来10:12,““基督‘huper hamartion –为罪’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彼前3:18,“基督也曾一次‘peri--为’罪受苦。”罗4:25,“耶稣被交给人,是‘dia—为’我们的过犯。”太20:28,“祂‘anti—为’多人作赎价。”有人很有把握地断言,最后这个虚词在整本圣经中从未按照除此以外别的意思加以使用;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中这虚词的意思就是一物代替另外一物。确实,正是这一点支持了归算的教义,即我们的罪被归算给基督,基督的义被归算给我们,罗5:19。要不是祂代替我们,我们的罪怎么可能被加在祂身上?若不是祂是我们的中保,代替我们行,祂的义怎么可能被归算为是我们的?所以否认基督代替我们受苦,就是失去了我们称义的房角石,推翻了支持我们信心、安慰和得救的那柱石本身。确实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祂就会是义的耶和华,而不是如耶33:16所说的,是耶和华我们的义。所以说这是为我们的好处,但不是作我们的替代,这只不过是一种枉然的区分而已:因为祂若不是作我们替代,我们就不可能得着这事的好处。

3.内在推动基督为我们作出满足的动因,是祂对神的顺服,并祂对我们的爱。这是一件顺服的作为,这从腓2:8看得很清楚。“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这顺服是对命令的顺服,是对基督所受,要为我们而死的每一条命令的顺服,正如祂亲自对我们说的,约10:18,“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权柄舍了,也有权柄取回来。这是我从父所受的命令。”所以这是对神的顺服之举,然而对祂自己而言,这是一件至为自愿自发的举动。祂是出于对我们的怜悯和爱,受感动如此行,祂亲自向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弗5:2,“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当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献与神。”对此保罗甜美地深思,加2:20,“祂是爱我,为我舍己。”正如外在的动因是我们的苦情,同样内在的动因是祂自己对我们的爱与怜悯。

4.基督满足的内容,是祂对神律法要求的一切主动和被动的顺服。我知道有一些人怀疑基督主动的顺服与此是否有任何关系,以致怀疑祂是否把这主动的顺服归算为我们的义的任何部分。我们要承认,圣经至为经常提到,祂被动的顺服是作成赎罪,为我们得到救赎的,太20:28,26:28;罗3:24,25,还有别的经文;但圣经从未唯独提到祂被动的顺服是那唯一的因,或满足的内容。但在这件事提到它自己的地方,这是通过一种常用的转义,代表祂整个的顺服,包括主动和被动的顺服;在别的经文当中这被归作是两样都是,如加4:4,5论到祂说,祂是“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他为此目的“生在律法之下”,这不能被局限在祂只是服在律法的咒诅之下,而是也包括祂顺服律法的要求。就这样罗5:19说道:“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若把这仅仅局限于基督被动的顺服,这也就是显然违背这节经文了。简单来说,基督的这双重顺服,是和堕落之人身处的一种双重义务相对应;一方面是行神所要求的,另一方面是承受祂威胁加给不顺服的苦。作为祂所造的人,我们在主动的顺服方面亏欠了祂,作为祂的囚徒,我们则是亏欠了被动的顺服。与祂双重的义务相符的是,基督来生在律法的命令之下,主动成全律法,太3:15,在律法的咒诅之下,被动对它作出顺服。一些人提出反对意见,如果祂通过祂主动的顺服成全了全律法,那么还需要祂被动的顺服吗?我们回答,有很大需要;因为这两样是组成一个、全部、完全的顺服的,藉此神得到满足,我们得以称为义。柯士德(Alsted)的判断是对的,基督整个的顺服,包括主动和被动的顺服,组成一个完整完全的顺服;所以没有理由要把具体一种,不是这种就是那种排除在外。

5.祂的这对神公义满足的效果和果子,就是我们得自由、得赎、得救脱离因着我们的罪,我们当得的忿怒和咒诅。基督对神公义的满足有如此的尊贵、价值和完全,以致按严格的公义,它配得使我们得救赎和完全的解救;它不仅配得到一种可能,使我们能得赎、罪得赦免,还配得一种如此的权利,正如那位有学问的迪斯博士很有见识地论证的那样。如果祂为我们成了咒诅,按照公义我们就必然得赎脱离那咒诅;使徒就是如此论证,罗3:25,26,“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请留意神要求基督作出满足的计划和目的,这是为了宣告,宽容相信的人的罪,这是祂的义;我说,免得我们没有注意到这强调的说法,祂是说了两次,宣告祂的义。每一个人都明白在宽容罪上祂的怜悯;但祂要我们留意,祂称相信的人为义,这是一件义的作为;还有神,因为祂是一位公义的神,是不能定相信的人的罪,因为基督已经偿还了他的债。神的这属性看来是反对宽容罪的主要障碍;但现在它成为了神为何宽容罪的根据和理由这本身。哦,这经文是何等安慰人!撒但或良心是不是表明你的罪,摆出它一切令你丧气的光景和罪大恶极?神已经表明基督是挽回祭。公义是否一定要得到显明、得满足和得荣耀?它在基督的死这件事上,就比在定你的罪这件事上更多一万倍得到显明、满足和荣耀。这样你们就简略看到了耶稣基督所作的满足。

第二,我们要汇集已经讲过的一切,证明基督对神公义满足的实在;证明它是真实的,不是一种不当、比喻牵强、虚构的满足,不像某些人蔑称的那样,是神姑且解除债务;而是真实的、恰当的、完全的,是神接纳的。因为祂的血是一位中保的血,来7:22,祂来和我们一道落在律法的义务之下,加4:4,尽管祂自己没有罪,然而作为我们的中保站在神面前,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赛53:6,耶和华确实极其严厉地从祂身上索取为我们的罪所作的满足,罗8:32,为这些罪惩罚祂的性命,太27:46,惩罚祂的身体,徒2:23,因着祂儿子这样的顺服,完全喜悦满足,弗5:2,为表明这点,使祂从死里复活,使祂坐在祂的右边,提前3:16,为祂的义的缘故宣告相信的人为无罪,赦免他们,他们就不定罪了,罗8:1,34。这一切都是圣经说得清清楚楚的,我们对基督满足的信心,不是建立在人的智慧上,而是建立在永远的得印证的神的真理上;然而人的本性如此乖谬,他的心如此骄傲,以致虽然他应当谦卑称颂神为我们提供如此一位中保的恩典,他却控告公义、贬损神的怜悯、提出一切撒但和他自己内心能够捏造出来的反对意见,要推翻神在其上建造祂自己荣耀,祂百姓得救的那配得称颂的根基。

第三,所以接下来我们要拒绝那些对抗的教训,除去那些对抗基督对神公义满足的反对意见的根据。

第一,我们带着深深的厌恶,拒绝那把任何无论是完整还是部分的能力归于人,认为人有能力为他自己的罪,或者任何其他人的罪满足神公义要求的教训。仅仅是受造之人的人,无一能通过主动的顺服作成此事,即使他的主动顺服是如此完全,以致他在思想、言语、行为方面从未犯罪,而是活出任何人曾经活出的最圣洁的生活:因为这一切不过就是他身为受造之人当尽的义务,路17:10,所以不能为他按本性是罪人,或作为罪人所做的得罪神的事而作出满足。他也不能通过受苦作成满足,因为我们得罪了一位无限的神,绝不能通过我们有限的受苦满足祂公义的要求。

我们也带着同样的厌恶,拒绝那使得基督在白白赦罪这件事上对神公义的满足成为不可能、虚构、或者与恩典不符的教训。人提出很多反对基督满足的责备,这些责备的根据如下:

反对意见:基督满足神公义的教义是荒谬的,因为(我们说)基督是神,那么神就是满足祂自己了,还有什么能想象出来的东西,是比这更加荒谬?

解决之道:我要回答,其实不能说神是满足祂自己,因为这就等于是说祂无需任何满足,就直接地赦免人的罪。但关于基督,这有双重的考虑:一方面是关于祂的本质和神性,在这个意义上,祂就是得罪的对象,也是为此向其作出满足的对象。另外一方面是祂的位格和职分,在这个意义上祂是按理满足神公义的要求,因为祂有另外一个人性,是在神之下的,约14:28。身为人的基督耶稣的血是作出这满足的实体,神性赋予它尊贵,使它具有无限的价值。有一个家族的人犯了背叛国王的罪,全家人都被法律定罪。国王的儿子被怜悯和爱所感动,决定要满足法律的要求,却同时拯救这一家的人;为此他与这一家中的一位女儿结婚,这样她的血就成为皇家的血,价值上抵得过她从中而出的这整个家族的血;这位因她的丈夫成为公主的人代替其余的人被处决。在这个情形里,国王不是为这罪自我满足,而是因着另外一人的死得到满足,这死是在价值上等同他们所有人的血。这个比喻没有回答所有具体的问题,因为自然界中确实没有任何事情在回答,或者能够回答这些问题;但这只是表明什么是满足神公义的要求,它怎会变得如此满足。

反对意见:如果基督通过偿还我们的债作出满足,那么祂就要承受永远的折磨;因为我们应当如此,被定罪的人将要如此。

解决之道:我们一定要区分刑罚中什么是本质的,什么是非本质的。律法首要的目的是赔偿和满足;能一次完全偿还的人(基督就是如此,能够并已经偿还)应当被免除义务。不能的人(正如仅仅是被造之人的,无一人能)应当像被定罪之人一样,永远落在受苦之下。

反对意见:如果神要首先因我们的罪得满足,然后才赦免这些罪,那么赦免怎么可能是恩典之举。

解决之道:如果神从我们这里得到满足,赦免就不可能是恩典之举;但如果祂是根据从基督而来的满足赦免我们,尽管赦免对基督是欠祂的,对我们却是恩典:因为容许一位中保作出满足,这就是恩典;提供这中保,这就是更大的恩典,把中保的满足实施在我们身上,正如像神已经通过把我们与基督联合在一起而成就的那样,那就是一切当中最大的恩典。

反对意见:但神在基督为我们死之前就已经爱我们了;因为是神对世人的爱感动祂,让祂赐下祂的独生子。神能爱我们,却仍不与我们和好,不得满足吗?

解决之道:神满足的爱确实与一种未得和好的光景不相容:祂与祂如此爱的每一个人和好,但祂怜悯的爱是在于祂良善的旨意,可以存在于实际的和好与满足之前。

反对意见:和永死一样,暂时的死是咒诅的一部分,如果基督已经通过为我们承受咒诅而完全满足了神的公义,那么祂为他们承担咒诅的那些人怎么可能也和其他人一样要死?

解决之道:因为暂时的死是一种当受刑的恶,是咒诅的一部分,所以神不把这施加在相信的人身上;他们而是一定要为别的目的死,就是要变为完全幸福,更完全和直接以神为乐,超过他们在肉身之内所能得到的;这样死就是属于他们的特权,林前3:22。对他们,死不是刑罚之道。神为施恩的缘故,现在施加在与祂和好之人身上的一切苦难也可谓如此。就这样有极多的足以证明这伟大的真理。

推论1 

如果基督的死是为选民所有的罪向神作出满足,那么肯定罪有无限的恶,因为若不靠着一种无限的满足,罪就不得赎。愚昧人开罪的玩笑,世上只有寥寥无几的人是正确认识到罪,因它的恶被触动;但肯定的是,如果神要定你们为有罪,直到永远,那么你们直到永远的受苦都不能为在一个虚妄念头中的恶作出满足。你们可能认为,神竟要让祂所造的人为罪落在永远的受苦之下,永远不再为他们得满足,这是残酷严厉。但是当你们认真思想之后,思想你们得罪的对象是无限配得称颂的神,这就给得罪祂的罪带来一种无限的恶;当你们思想神是如何对待那些堕落的天使,这只是为了一件罪的缘故,而那不过是思想里的罪(因为他们没有身体的器官,不能犯任何外在的罪得罪神),你们要就改变对此的想法。哦,罪之邪是何等之深!如果你们要认识罪是何等大而可怕的恶事,那么就在你们的思想里对罪加以衡量,用被它得罪的神的无限圣洁和卓越,或者用为罪作出满足而死的基督无限的受苦加以衡量;然后你们对罪的邪恶就会有更深认识。 

推论2 

如果基督的死令神满足,藉此救赎选民脱离咒诅;那么对灵魂的救赎就是代价昂贵的;灵魂是宝贵的,在神看来有极大价值。使徒说:“知道你们得救赎,脱去你们祖宗所传流虚妄的行为,不是凭着能坏的金银等物;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1:18,19。只有神的血才与灵魂的赎价同价。金银可能把人从强盗那里赎回来,但不能把人从地狱的捆绑中赎出。把整个受造界按其完全的价值出售,也没有足够的价值救赎一个灵魂。灵魂是非常宝贵的,为它们付出代价的那一位发现情况如此;然而罪人是何等廉价出卖他们的灵魂,仿佛它们不过是低价的商品!但你们这些廉价出卖灵魂的人,要用高昂的代价来买悔改。 

推论3

如果基督的死为我们的罪向神作出满足,那么基督对可怜罪人的爱是何等无与伦比!偿还金钱的债务,使另外一人得释放,这已经很了不起,但有谁会为另外一人付出他自己的血呢?有一个很出名的例子,那位著名的洛克里斯立法者扎拉卡斯(Zaleucus)颁令,任何被定犯了奸淫罪的人,双眼都要被剜出。结果他亲生儿子因这罪被带到他面前;百姓为此求情,恳求他赦免。最终这位父亲,部分是被他们不住的恳求胜过,并且并非是不愿意向他的儿子显明合法的恩待,就首先把他自己的一只眼睛挖出来,然后挖出他儿子的一只眼睛;就这样表明他既是一位怜悯的父亲,也是一位公义的立法者;就这样用怜悯中和公义,叫律法得满足,他的儿子得饶命。历史学家记载此事,作为他父亲特别之爱,为他儿子付出一半刑罚代价的例子。但是基督没有划分,没有与我们同担刑罚,而是承担了这一切。扎拉卡斯为他亲爱的儿子如此行,基督为与祂争战、悖逆祂的仇敌如此行:罗5:8,“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一位圣洁的人说:“哦,我求神让我能用纸笔讲述我们这位兄长和救赎者的贵重和卓越,对祂崇高和大声的赞美!哦,这位救赎者无需我传;但是哦,愿祂悦纳我所传的,并使用它!我在这世上受差遣做工几年,传扬这位至高救赎者(祂是永远至高)的宣告、呼吁和爱的声明,祂是衣服湿透,染在血中;尽管在做这工之后,我的灵魂和身体要回归它们的源头,一切都不在了,我也心满意足。”

推论4 

如果基督通过死作成了完全的满足,那么神赦免那些相信耶稣的最大罪人,这样做祂并不会失去什么;相应就是,祂的公义不能拦阻他们得称义和得拯救。祂赦免我们的罪,这是公义的,约壹1:9。这里是给可怜的相信之人向神恳求的何等论据!主啊,如果祢藉着耶稣基督把我拯救,祢的公义就要因着一次完全的偿还得满足;但如果祢定我的罪,从我手中要求得满足,祢就绝不能得到:就算我落在地狱里直到永远,我只能一点一点偿还,仍然无限亏欠于祢。要求从基督手中,而不是从我手中得偿还,这岂不是更荣耀祢吗?祂的一滴血要比我所有被污染的血价值更大。哦,对于一个因他众多、深重的罪,他犯罪的诧异情形而忐忑不安,不知道这些罪有无可能得赦免的可怜罪人的良心来说,这是何等令他的良心平息满足!像我这样的罪人还能得到赦免吗?是的,如果你相信耶稣,你就能得到赦免;因为神赦免最大的罪人,祂并不会因此失去什么:“以色列啊,你当仰望耶和华。因祂有慈爱,有丰盛的救恩”,诗130:7。就是在基督的血里,有大量储存的功德在祂身旁,为着你已经得罪祂的一切向祂作出偿还。

推论5

最后,如果基督已经作出了你们已经听到的这完全的满足,那么每一个人都应当何等重视,要放弃所有为自己的罪向神作出满足的念头,凭信心使自己重新回到救赎主基督的血那里,在那血中得赦免?看到何等多可怜的人做苦工、挣扎着要完成悔改、自责、更新和顺服的任务,为他们得罪神的事情向祂作出满足,这真令人伤心:哎呀!这是不可能的,他们只能白做工,要是他们能紧张得心都停下,哭得不能再哭,喊叫直到喉咙都焦干,哎呀,他们都绝不能为着一个虚妄的念头向神作出补偿;因为律法如此严厉,一旦对它有一次冒犯,凭我们能做的一切都不能赎罪:就算有世上一切的忧愁,都不能让罪人脱身。确实,如果一个人在基督里,为罪忧愁是好的,更新的顺服是好的;神是赞许看待这些,在基督里施恩接纳这些;但是在祂之外,它们不过就是一位被定罪罪犯的恳求和呼喊,要求取消法官合法的宣判。你们可以穷尽一生年日做苦工,夜晚黑灯瞎火才得入睡。圣经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赛50:11,“凡你们点火用火把围绕自己的,可以行在你们的火焰里,并你们所点的火把中。这是我手所定的,你们必躺在悲惨之中。”一些人把当中的火和火光理解为今生如火星一般的欢乐,受造之物感官之乐;但通常这被理解为是我们自己本身的义,各样尽责的作为,为要藉此在神面前使自己称义。所以这是和前一节经文中无能之人的信心相对立的。他们行在他们的火焰里,这可以理解为他们依靠他们的这些责任,以这些为夸口。但是请看那致命的问题,“你们必躺在悲惨之中”,这就是为着你们轻慢基督,宁要自己的义,不要祂的义,你们从耶和华手中得到的赏赐,是你们必然要从祂那里得到的一切感谢和奖赏。读者,你当深信,在主耶稣里一个信心之举,要比你一生能做的一切顺服、悔改和遵行律法的努力更讨神喜悦。这样你们就看到了基督祭司职分的第一批特别果子,就是为了信徒所有的罪,向神所作的完全满足。

(选自《生命的源头》,本文收录在《约翰弗拉维尔文集》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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