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圣经《伯克富文集》改教后期有关人论的诸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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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教后期的人论,无需多加申述,因为没有值得提出的辩论要点,也没有召开任何的总会来制定新的信条,可是有一些与宗教改革教训分歧的观点需要注意,并在末后二百年左右,有些个人神学家对罪所提出极其重要的学说,需加以简单的描述。
 
一、分歧的见解 特别有两项值得注意
 
1、卫斯理宗的阿民念见解之修改
 
阿民念本人在多特总会时,并没有象随从他的人那样远离圣经,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曾有司徒尔德(Moses Stuart)认为他能证明阿民念并非属阿民念派。如今从十八世纪源起的卫斯理派的阿民念主义,声称他们的思想是从阿民念本人而来,而非从后来的阿民念派而来,赛尔敦(Sheldon)说:“卫斯理派的阿民念神学,是由热烈的、福音派的敬虔,与倚靠神的深度敬虔,并实际诚恳地关心人类的自由与责任所形成的。”(基督教教义史,卷二,263页)
卫斯理之阿民念派论原罪与完全败坏
 
此派与早期阿民念派论罪与恩之教义有所不同,兹有以下两点:
(1)此派强调原罪非仅人性有病或污染的事实,乃是主张原罪真是罪,而且使着人在神面前有罪,而亚当的罪孽的确归给他的子女。此派同时主张,所有人的原罪在基督里藉著称义已被取消了;意思是说,原罪的概念在此教义系统中,毕竟仅有一理论上的地位,因为原罪的取消乃是赎罪普遍的恩益中之一。
(2)此派否认人在本性上有能力与神合作,并承认人在道德上完全败坏,所以他必须完全倚靠神的恩典而得救。此派同时主张,没有人能实际地活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中,但是由于基督所提供普遍的救赎,神将充足的恩典赐给每一个人,所以人能以信心和悔改的心归向神。原来的阿民念派主张,只是神单方面要使人相信悔改,因为人提不出为何没有属灵能力的答案;但在这方面卫斯理的阿民念派认为,在神那方面是白白恩典的问题。
 
2、新英格兰的改革宗见解之修改
 
新英格兰神学家的人论,在某些方面与改教家以及一般改革宗教会的人论有所出入。重要之差异如下:
 
(1)新英格兰神学家论人之堕落
 
论到神的旨意与人堕落之关系,爱德华滋(Jonathan Edwards)认为并非是神使人堕落,他并且也引用加尔文派的名词。但跟从他的人却不太留意,一些就暗示,一些就清楚说明,以为罪是从神而出的。霍普金斯(Hopkins)在他的言论中似乎就暗示着此点,而恩门斯(Emmons)则明明地教导这一点。在后期新英格兰神学中(代表者有:德伟特(Dwight)、泰勒(Taylor)等人),有一强有力的倾向,使得罪进入世界与神的关联,被减轻至最低程度,而与神包罗万象的护理之工相一致。一般的见解似乎是神决定创造一道德的世界,自然包括有道德自由行动的人,有选择相反方向的能力,当然有使罪产生的可能性,但也不一定会发生,同时这罪也被认为“最理想是将之视为必要的偶发事件”。
 
(2)新英格兰神学家论自由意志
 
爱德华滋过于强调意志的决定性格,这样一来他被非难为决定论者。虽然如此,他在强调自由有它的规律的事实上是完全正确的、为神所知的。人为神所造具有道德上的自由,而且现今还有,也由于人对这项自由的运用,就把罪带入了世界,可是他还是拥有真正的自由,那就是他的意志藉着他本性原初的受造,已经决定了要走善良、圣洁的方向;可是这真正的自由却因犯罪而失丧了。后期的新英格兰神学家着重人是自由的,要在道德上负责任的事实,他们接近阿民念派,但赞成以下的学说──事先已发生的必随之以后果;从未用过使结果不同的能力;神的预知依赖此从先有事件而来多变的,但不必要之结果的发生。
 
(3)新英格兰神学家论罪的传递
 
爱德华滋采纳了有关罪的现实说。他说我们与亚当的关系正如树枝和树的关系一样,所以他的罪就是我们的罪,并且归给我们。可是这个学说并非是他特有的。在信义宗人士中间也非常赞同此说,并且在改革宗学者中如史密斯(H. B. Smith)、与赛德(Wm. G. T. Shedd)也赞成此说。有些新英格兰神学家如吴智(Woods)与泰勒(Tyler),都拥护普拉卡乌的间接归予说,认为人由于直接与亚当有自然的血统关系,就承袭了道德上的败坏,并将罪归属于他,使他遭受到咒诅。

二、有关罪的现代学说
 
1、哲学方面
 
(1)莱布尼兹与康德论罪
 
十八、九世纪的一些著名哲学家,论罪的性质与来源,都发表了一些意见,多少影响到神学的思想。莱布尼兹认为这世界上的恶,与其说是道德上的,勿宁说是形而上的;他认为恶只不过是受造者有限的自然结果。康德在当日来说是与上述观点相反的,他认为在人里面根本上的罪恶,在人里面的倾向是不能由人自己根除的,在康德认为这是对的,且是在一切认知的行为之先,可是在自主的意志里有其根源,因此包含着罪孽在里头。他并没有将“根本上的恶”与一般所说的原罪相提并论,因为他拒绝了原罪历史上的说法,也拒绝了罪在肉体上与血统上承袭的观念。对康德来说,罪就是公认的反抗律法。
 
(2)黑格尔论罪
 
黑格尔认为罪是人进化的必要步骤,因为人是有自我意识的。人原初的情况是天真无邪的──几乎与野兽相似的情况──在此情况中他不知何为善、何为恶,只是生存于自然中。这种情况对动物来说是自然的,对人来说却不是自然的,因此这并不是一理想的解释。人被注定是要离开这种情况,而成为一自我意识者。由自然而转变为道德的情境中,需要受到知识的影响。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就使人从乐园的景况中堕落了。有了自我意识生命的觉醒,有了自我意识的开端,被动地开始遵循他本性上的欲望,并且以新发现的自我为中心,那么他就变成自私、有罪的人。可是这仅是一阶段,经过这个阶段,他必须进入自我的发展,虽然自私是有罪的,但是也不能真当作罪归给人,直等到他故意的选择自私。而自私的人并不是他本来想要自私,而对自私的挣扎就是通往德行的途径。
 
2、神学方面
 
(1)施来尔马赫论罪
 
施氏认为罪是人肉体官能必然的产物──灵魂与肉体发生关系的结果。肉体上的嗜好,阻止了灵魂的决定力去完成适当的功能,这就产生了罪,而且肉体也产生了一控制性的影响。然而施氏否认罪的客观真实性,并且只承认罪的主观存在,那就是他认为罪仅仅是在我们主观的意识中存在。只有肉体的观念占上风时,罪才有在人里面挣扎的意识,原因是由于对神没有适当的觉知。神已经这样安排人感觉缺乏,并不是因为那缺乏真是罪,乃是供给了一个蒙救赎的机会。“原罪”只不过是一个取得的习惯,是逐渐形成的,就是现在一切本罪的根源。

(2)慕勒尔论罪
 
慕勒尔(Julius Mueller)是康德的学生,也是居间派的代表者。有关原罪的教义,他也写了一篇专论,论到罪乃为意志违背道德律的自由行动而言。慕氏同意康德的观点,可是他比康德在解释罪的来源上更清晰,但柯宁堡哲学家却觉得慕氏关于罪的来源的说法没有什么大的帮助。慕勒尔见出康德所说“根本的恶”(radical evil),是从出生就在人的本性中,或者最低限度是在人任何意志决定前就有了,若没有此就没有罪。既然慕氏不能发现罪的来源,他就在意志非暂时的决定中去寻找,在以先的存在中,已经有了选择(指亚当最初的选择),因此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与败坏的。这学说实在是太玄妙了,完全无法证实,所以很少有人接受此说。
 
(3)黎秋论罪
 
黎秋认为罪是出于无知,是人道德发展的必然阶段,是与黑格尔一致。黎秋与施来尔马赫一样,主张人只能从义的观点来认识罪。人必须以寻求神国为至善,但是人不知至善为何物,所以走向相反的方面作恶事。本罪──只有这个罪才是黎秋承认的──是与神的国相反对的。关于此理想知识的增加,就带来了罪的意识,可是实际上正如奥尔(Orr)所说:“附加在行动上的罪,只是罪人意识中的感觉而已,使他与神分离,而只有在福音书中所说上帝的那种父爱才能叫他胜过这种感觉。”(The Christian View of God and theWorld,P.179)神并没有真正把罪孽归予人,乃因为我们现在正活在无知中,所以若以为神正对人发怒,那纯粹是一种幻想。
 
(4)田南特论罪
 
田南特(Tennant)在他论“罪的来源与传递”的讲座中,从进化论的观点发挥了罪的教义。他否认人从无意识所承袭来的冲动、欲望与性格,而被称为有罪;认为以上所提罪的事实,不能真正成为罪,只有在与道德命令相违反的时候才构成为罪。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一有道德的人,具有一未决定的意志(田南特并没有解说,既在人里面有这样的意志,又如何服从进化的法则),而这个意志是构成罪唯一的原因。罪被解说为:“意志在心思、言语、或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活动,与个人的良心、善良的观念、道德律的知识,以及神的旨意相违反。”田南特承认罪的普遍性,并且承认我们的本性与环境是这样的恶劣,而要使我们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实是一件“巨大困难的工作”。
 
(选自《基督教教义史》,本文收录在《伯克富文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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